根據99學年度課規,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二學分。一、二年級同學每學期選修學分上限24學分,若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的同學可增修至26學分。
根據100學年度課規,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二學分。一、二年級同學每學期選修學分上限24學分,若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的同學可增修至26學分。
根據101學年度課規,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二學分。一、二年級同學每學期選修學分上限24學分,若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的同學可增修至26學分。
根據102學年度課規,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二學分。一、二年級同學每學期選修學分上限24學分,若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的同學可增修至26學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