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校目前針對學業成績不及格者,已無退學規定。唯應接受學習輔導。
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條規定,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予退學:
一、延長修業年限屆滿,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,或未符合學士班學生「英語能力」畢業標準及檢定機制之相關規定。學士班學生「英語能力」畢業標準及檢定機制另訂之。
二、休學期滿未復學,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。
三、舊生無故逾期未註冊,亦未申請休學者。
四、操行成績不及格者。
五、自動申請退學者。
六、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本學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者。
七、在學學生未經本校同意,同時具有雙重學籍者。
八、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,受退學處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