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孝」是儒家最重視的德目之一,就其內容方面而言,至今也有各式各樣的解釋方法。根據各種解釋,孝是由這些複數要素所構成。在一般正常情況下,儒家都獎勵這構成要素。可是,實際上有時卻發生這些要素互相矛盾的情形,且非選擇某一個要素不可。因此,本稿提出孝構成要素的矛盾狀況,揭露出儒家在一般正常情況下,所主張的「等同推崇」思惟,是看不出孝構成要素之間的優先次序。因此,本稿考察關於其矛盾狀況,深究儒家相關文獻如何提供合理的解說,以及探討在實際的孝行例子中,孝構成要素之間的優先次序。
雖然「對於父母的服從」是孝的重要部分之一,但其服從也決非是毫無限制的。當子女無法服從父母之命令時,儒家相關文獻中的例子,有時允許子女「不服從」,進而提出「諫諍」。允許此種行為的理由,是因為「服從」將引起「陷父不義」。可是,此「義」並不能僅單純認定為獨立的道德規範。換言之,「諫諍的理由」也並非是「義」本身,而是在於「行為者乃是自己近親」的緣故。雖然諫諍是違背父母命令的,但畢竟是為了「養親」才進行的。
此外,儒家文獻中還有另外一種允許「不服從」的情況;即是,為了避免「無後」的情形發生。據此,明確地可知在儒家孝的理論中,與「服從」相比,「後嗣」是較受重視的。
此外,參考史書中所記述的孝行例子,若考察「養親」與「後嗣」之間關係的話,「為親賣子」、「為親棄子」的事實是在歷史上屢見不鮮。可是此種情形非但沒受到處罰,反倒被認定為孝子,並且甚至有「為親殺子」之例子。鑒於上述情況可知,與其重視「後嗣」顯然不如「養親」。
總而言之,對父母責任的優先順序可歸納為「養親」、「後嗣」、「服從」。